昨天上午,国土资源部发布通知
南京成为首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试点的城市
今后南京村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租赁住房!
楼市真的要迎来变化了!
网页截图
据国土资源部官网消息,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地方自愿,确定南京等13个城市首批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南京特大城市地位再被重申
资料图
文件中称,按照地方自愿原则,在超大、特大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中,确定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批包括北京市,上海市,辽宁沈阳市,江苏南京市,浙江杭州市,安徽合肥市,福建厦门市,河南郑州市,湖北武汉市,广东广州市、佛山市、肇庆市,四川成都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试点实施方案批复后,开始启动
除北京、上海外,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辖区计划开展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后启动试点。
试点内容明确
文件中对建设标准、公共设施配套、承租人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说明。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建立快速审批通道
试点城市应当梳理项目报批(包括预审、立项、规划、占地、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
统一建设标准
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
公共设施配套齐全
试点项目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
村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
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
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
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
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构建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承租人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有条件的城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11月底前报送具体实施方案
文件明确,试点城市根据本方案编制实施方案,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2017年1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
2020年底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总结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对于本次新政
央视这么说
不能与“小产权房”混为一谈
集体建设用地:指农村集体所有,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包括农民宅基地、农村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国土资源部表示,此次试点拓展了集体土地用途,将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拓宽增收渠道。
国土资源部同时强调,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和违法建设的所谓“小产权房”不能混为一谈。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陈国庆:“这次试点的租赁住房建设,符合规划、依法审批,有不动产登记作保护,同时只租不售。而过去所说的小产权房,无论在用地上、规划上、还是建设销售上,都不受法律保护。 ”
“集体土地建租赁房”有何意义?
事实上,今年以来,租赁住房在住房供应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今年七月,住建部等9部门曾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在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此次,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的开展,会给房地产市场带来哪些影响?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是中国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意味着以后“土地改革有巨大的空间”。
第二,这意味着政府向社会大规模转移土地红利,这是非常值得称赞。
第三,这意味着一大批低成本土地入市,由此产生一大批低成本房屋,对于抑制高房价、高租金将产生巨大作用。
第四,大城市郊区农村户口价值大增,将产生一大批新富。这些农民将成为大批租赁租房的股东,长期享受土地红利。
南京发布综合整理
素材来源 | 国土资源部网站 南京区街一号 央视新闻
责任编辑 | 赵伊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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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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