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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契税税率上升,买房成本或增加?真实情况是......

来源:365淘房 2020-08-13 01:36
摘要:刚刚,“契税税率将提升至3-5%”这一消息在朋友圈被中介刷屏!不少人透露买房成本将大大增加,其实这一消息并不属实。

刚刚,“契税税率将提升至3-5%”这一消息在朋友圈被中介刷屏!不少人透露买房成本将大大增加,其实这一消息并不属实。

从1997年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房屋契税税率就是3%-5%。也就是说,还是延续之前的税率,并没有发生变化。

刚刚我也时间向地税局咨询了南京征收契税的最新情况:还是按照此前一样税率征收,目前并没有收到任何更改通知

辟谣!契税将提升至3%-5%?买房成本增加?仔细看还省了不少钱

刚刚,不少中介从业人员在朋友圈刷屏:明年9月1日起,契税将提升至3%-5%!现在南京执行90㎡以下契税1%,按照300万算,契税3万,如果变成3%,就是9万,多了6万元!预购从速!

 

朋友圈一条条信息,牵动着买房人的心,如果真如朋友圈信息所言的话,那么买房人一年时间就要平白无故多拿几万块钱,这对于很多家庭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不过仔细看下条例,有关契税税率为3%-5%的内容,早在1997年7月份就已经在全国实施。这个税率完全是延用了此前的规定,没有任何变化。

而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与以往最大的不同便是两种免征情况: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2、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新增的两种免征情况,其实部分城市此前就已经开始实施了,就例如南京目前针对这两种情况就已经免征契税。

朋友圈传播的信息貌似买房成本增加,仔细一看其实不然,有些情况下还是省了不少钱。

刚刚向地税局求证:目前南京执行契税情况不变

不过,《契税条例》规定的房屋契税税率是3%-5%,但南京的税率却能低于这个标准,主要是因为政策规定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后即可。

2016年2月19日,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现行的购房契税和差额营业税进行了调整,宣布2月22日之后,购买二套房契税最低将减免2%,而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大户型首套房契税也将减半为1.5%。

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一直以来都是3%-5%的税率,而大部分省份一直以来都是低于这个标准,是因为进行相应优惠补贴

购买一套房和二套房可按优惠税率执行,南京现行的契税标准就是优惠税率。365淘房致电了南京市税务局(12366),得到的答复是:南京目前依旧按照财税〔2016〕23号文件执行,该文件没有废止,继续有效。明年是否调整要看是否有新的文件出台

现行的契税税率和此前相同:

购买新房需要交契税,具体的税率和二手房是一样的。此外,新房还需要交物业维修基金。如果是普通住宅的话,有电梯的需要120元/㎡,无电梯的75元/㎡,经适房的费用稍低点。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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