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自2015年4月21日起对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出如下调整: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30%。
请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相关处室(分中心)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0日返回南京二手房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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